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
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
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
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
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
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
名的特点和作用。但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在
手签这一范围。因此,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
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
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
证明和鉴定的责任。而《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
进行了拓宽,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现有法律虽未明确电子签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新《合同法》
采取了一种较灵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
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
书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用电子签名,可以不签
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
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
伪造。实际上,《刑法》第280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编造、毁灭国家机
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犯罪。
但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
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