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和气生财,同行应该不是冤家,但东凤镇两档主却因生意小事多次发生争议,最后却引发变成了刑事案件。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吴某香(女,1977年生于中山)与洪某农(男)同在东凤镇一市场各自经营蔬菜档,双方曾因生意竞争原因多次发生争议。2014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吴某香怀疑洪某农对自己的摩托车动了手脚,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吴某香持西瓜刀砍伤洪某农的头部和左手臂。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下午2时许,吴某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吴某香的家属已向洪某农赔偿损失人民币3.3万元,并获得被害人洪某农的谅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某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