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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驾“三无”摩托与电动车相撞赔偿近两万元

时间:2014-12-31

  曾某驾驶“三无”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陈某反道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近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三无”摩托车交通事故案件,曾某当庭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9000元。

  2014年5月1日,曾某驾驶“三无”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迎面陈某反道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同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陈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十级。二人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各项损失近5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且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上的,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赔偿。本案中,曾某驾驶“三无”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且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对陈某的各项损失,只要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曾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针对法律的规定,承办法官考虑到曾某在本起事故中亦有一定损失,又考虑到曾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于是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耐心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通讯员 费亮亮 马中法 记者 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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