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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登机后谎称携带炸弹被判赔付航企近万元

时间:2015-01-09

   昆明1月9日电 (记者 史广林)2014年3月17日,男子登机后谎称携带炸弹,随后被航空公司起诉。记者9日从昆明航空有限公司获悉,该案法庭一审判决旅客杨某赔付昆航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此案是云南航空业第一起航空公司起诉“诈弹”事件旅客。

  2014年3月17日,杨某搭乘昆明航空有限公司的KY8285航班,在登机后例行检查时,杨某谎称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中有炸弹,昆航为确保旅客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航相关法规紧急疏散了机上的旅客,对飞机上进行排爆检查,并调用另一架飞机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诈弹”事件发生后,航班运行受到了严重影响。所有乘坐该航班的旅客都被重新严格安检。这一过程中,旅客因此耽误行程、受到惊吓,广大旅客纷纷对该事件进行谴责,要求对这名造谣旅客杨某进行严厉处罚。昆航对该名谎称携带炸弹的旅客杨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4年12月31日,经过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开庭审判,一审判决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犯。杨某与乘务员交谈时使用不当言语提及“炸弹”一词,致使机组及长水机场方面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清舱及二次安检,最终导致该航班延误2小时16分,其行为影响了昆航的正常运行,经查证给原告(昆航)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赔付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夏吉红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他们认为:该案中法院支持了航空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诉求,说明任何一位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航空器上随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航班起降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也严重影响着同行旅客的利益及民航秩序。此案件作为云南首起航空公司起诉旅客侵权的典型案例,影响及教育意义很大,对今后类似事件的维权和处理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也希望社会大众能从此案中得到警示,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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