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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对法规草案个别条款单独表决

时间:2015-01-13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3日在表决《广东省环保条例(修订草案)》时对第十九条进行单独表决。这是地方法规草案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首次对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当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在表决修订草案表决稿前,先就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进行单独表决。

  该条款规定,“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认为,我国目前各级法院、检察院按地区设置,设立跨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此次对该条款单独表决,首先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也是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新期待的需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2014年11月26日,广东首个予以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对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应对法规草案中某些重要条款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不下、久拖不决等情况,有利于解决立法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根据当天表决,这一条款单独表决获得通过后,修订草案也表决获得通过。(记者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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