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
文 号:余府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2006-7-10
执行日期:2006-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和自然人融资担保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签订协作合同。
第三十条 市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三十一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在向市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对从事有市场发展前景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市担保中心可在调查其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视情提供信用担保,并免除其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每年按担保资金本金的5%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用于风险补偿或转充担保资金我。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