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其它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
除了上述第(二)、(五)项外,劳动者可能可以收集到的、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一)用人单位的各类文件
这类文件上尽量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用人单位最好有在上面加盖公章。例如:
1.各类通知:如录用通知、调岗通知、外出活动通知、会议通知、处罚决定、处罚通知等;
2.介绍信;
3.各类签到表;
4.与职务相关的各类经手文件:业务合同(劳动者以代表人身份签订或合同中有劳动者的姓名)、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供(送)货单、招投标文件等;
5.公司通讯录;
6.工资条或申请贷款、信用卡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
7.代理用人单位到银行、税局、交警队、供水局、供电局、投标单位等单位签收相关文件的记录;
8.与公司签订的各类协议:如培训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
(二)公司网页内容、QQ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此类都是电子文件。公司网页内容一般可以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QQ、微博等即时聊天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一般需要证明收发方的所有者,如果是企业邮箱,则可以更有力地证明。
(三)短信、飞信、通话录音
有些企业会通过企业短信平台或飞信群发节日祝福、公告、通知等。
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打电话协商劳动纠纷事宜,通话时进行录音。
短信及通话录音都需要证明双方手机号的所有者身份,一般可以用名片、公司通讯录证明。
(四)工作证、工作服、执业证
部分管理相对规范的服务类企业,可能会要求员工佩戴工作证、穿工作服,工作证、工作服上一般会有公司名称、商标。
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可能会有执业证,执业证上有用人单位的名称。
(五)现场录音录像
现场录音录像的要求与通话录音差不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劳动纠纷事宜时,可以录音、录像。
另外,工作过程中的视频录像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注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强烈推荐录像。
(六)照片
穿着工作服在公司里面与同事的照片、工作过程中的照片或集体活动时的合影都可以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七)居住证、写字楼出入卡
如果居住证上的地址为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地址,可以很有力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若公司所在写字楼需要出入卡,卡上有注明公司名称,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八)劳动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处理文件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监察指令书等,可以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九)客户单位的证明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客户单位服务如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客户单位愿意证明,也可以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十)报警回执
用人单位无故不让劳动者上班、进入公司工作的,可以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警察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询问双方,这样可以保存一定的证据。
三、小结
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做个有心人,劳动关系并不难证明。在收集劳动关系证据的同时,这些证据可能会连带证明了劳动纠纷中的其它需要证明的事项。
案例分析
小秋谋得一份火锅店服务员的工作,不料上班第二天就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由于还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单位否认小秋是该店员工。为此,小秋的父亲与火锅店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确认小秋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7月初,四川来沪打工的小秋路过一家连锁火锅店,看到店门口张贴着招聘员工的广告,便进门应聘。经过简单面试,小秋当天即被录用,并被通知于7月3日正式上班。谁也没有想到,仅仅在火锅店工作了2天,悲剧就发生了。
7月5日凌晨,在结束夜班工作后,小秋搭乘丈夫驾驶的助动车下班回家。在距离火锅店2公里左右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小秋当场死亡,丈夫也身受重伤。
按理说,职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但对小秋来说,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想要获得工伤认定并非易事。为给女儿讨个说法,小秋的父亲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与火锅店就女儿是否与该店存在劳动关系对簿公堂。
庭审中,火锅店坚称小秋不是该店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表示该店通过电子指纹对员工进行考勤,考勤记录里没有小秋的考勤记录。
小秋的父亲则拿出了女儿车祸时所穿的中式、黑色、镶黄襟的衣服,并与火锅店其他员工所穿的工作服进行当庭比对,以此证明事发时小秋穿着该店的工作服。对此,火锅店辩称,该衣物的纽扣数量与该店工作服并不一致,而且缺少胸牌。
小秋的父亲还出示了女儿生前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显示,在2013年7月2日18时10分,小秋的手机接到过火锅店座机打来的电话,通话时间1分21秒;在2013年7月3日9时16分,小秋的手机拨打过该座机,通话时间为1分2秒。小秋的父亲认为,两次通话唯一的可能性就是火锅店因工作事宜与女儿进行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秋的父亲主张小秋与火锅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为此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与相关事实结合形成证据链,火锅店虽否认该主张并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表等证据,但不能据此推翻小秋父亲的证据。据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规则,确认小秋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
(汤峥鸣)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一方已穷尽举证责任
本案中,仅有的一套工作服和两条手机通话记录到底能否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对此,本案一审审判长、黄浦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潘峻青作了如下分析:首先,将火锅店员工工作服的照片与小秋死亡后在殡仪馆的照片及当庭出示的小秋死亡时身着工作服实物进行对比可发现,两者的颜色、款式非常相似,接近一致,虽然在胸牌和纽扣数量上存在不一致,但这极有可能是车祸原因造成的。其次,手机通话记录中,小秋有两次与火锅店进行通话,火锅店虽否认是联系工作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此外,火锅店结束营业的时间在凌晨1点左右,事故地点距离火锅店约2公里,小秋在下班后乘坐助动车于凌晨1时5分在该处发生事故具有可能性。
因小秋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事发突然,小秋的父亲主张的小秋与火锅店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也仅有2天,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能力受到限制,小秋的父亲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小秋与火锅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穷尽了其举证责任。虽然现有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这些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