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诈骗短信的犯罪案件,依法驳回上诉人王某、黄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黄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福建省安溪县县城开出租摩托车时认识了“苏老板”(身份不详)。两人熟悉后,“苏老板”以每月4000元雇佣王某和王某所召集的被告人黄某去外地发诈骗短信,将伪基站设备交给王某并教会王某使用。5月29日上午至次日下午5时许,黄某驾驶一辆租来的小轿车搭载王某从福建省安溪县城出发,途经福建省永安市最终到达江西省赣县,途中王某利用伪基站装置共发送诈骗短信65580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利用窃听专用器材发送诈骗短信65580条,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一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王某和黄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肖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