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杜绝企业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明确做出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该惩罚性规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违法成本,大大减少了企业拒签劳动合同违法情形的发生,很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面对双倍工资的利益驱动,一些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提起双倍工资索赔诉讼,不仅加大企业的用工和诉讼成本,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且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立法宗旨。
针对企业目前在劳动争议实践中遇到的双倍工资索赔情形,笔者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索赔诉讼,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并根据不同的类型,提出企业应对此类诉讼的方法和技巧,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第一类是劳动者恶意拒签型。
该种类型主要是个别劳动者面对双倍工资赔偿的利益驱动,在充分了解法律关于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惩罚性规定的情况下,故意通过种种途径和借口,拒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拖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找人代替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获得非法利益。
企业应对此类索赔的策略:1、企业在与劳动者初步达成签订劳动合同意向时,应将劳动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避免劳动者以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符合招聘时承诺条件为由,不签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2、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双方现场签订,避免给劳动者留下找人代签的可能和机会。3、对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拒不签订的劳动者,企业应通过发出特快专递或由劳动者签收的方式,固定曾发出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证据,以证明企业无拒签劳动合同的恶意。4、对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及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类是恶意盗取或撕毁已签书面劳动合同仲裁索赔型。
该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经理或能够直接接触到企业留存劳动合同文件的人员中,由于此类人员是直接管理企业备份劳动合同的人,且对劳动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一旦他们对企业心存不满或与企业发生纠纷,很容易产生盗取或撕毁劳动合同,进而自己或唆使其他员工,向企业提起索赔双倍工资仲裁,给企业制造麻烦的恶意。实践中,此类纠纷还较为常见,且企业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不利地位。
企业应对此类索赔的策略:1、完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将备存的劳动合同登记造册,并由保管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建立严格的劳动合同借出归还签字制度,由借出人、归还人签字确认,避免给他人留下恶意盗取、毁损合同的机会。2、企业在辞退人力资源主管、经理或与其发生矛盾时,应稳妥处理,稳定人员情绪,在及时接管劳动合同等重要文件后,再行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不利情形的发生。3、注意保留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此类文件均会写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曾签订过劳动合同的间接证据使用。4、一旦发现有盗取、损毁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应及时报案,并留存出警记录,以作为证据使用。5、企业应注意搜集其他能够证明曾签订过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在社保部门备案的合同,曾提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等事实的交接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等等,以充分证明企业无拒签劳动合同的恶意。6、及时追究盗取、撕毁劳动合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第三类是因企业自身过错被索赔双倍工资。
该种类型主要是因企业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或合法用工观念淡漠,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被劳动者提起索赔双倍工资仲裁而产生。此类索赔纠纷,法律事实较为简单,违法事实明显,双方争议不大,且多以企业败诉告终。
企业应对此类索赔的策略:1、企业应强化合法用工法律意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双倍工资索赔法律风险的发生。2、及时补签劳动合同,降低违法成本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3、避免侥幸心理,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赔偿或补偿事宜,补签劳动合同或达成调解协议,降低仲裁及诉讼成本以及赔偿数额。4、明确双倍工资的惩罚性及其与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的区别,以及二者适用仲裁时效的区别,及时审查劳动者双倍工资索赔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并要求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对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生存的企业来说,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如何能更加健康的成长,在法治社会中能时刻立于不败之地,尽量避免损失,聘请一位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是十分必要的。
1. 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全面而周详的法律服务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债务清偿、知识产权保护、员工劳动纠纷、行政干预等。如果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不必在事务当急时有茫然无措之困。
2. 为企业保驾护航,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公司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3. 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改制重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及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4. 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期交融,其法律服务较之临时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会更加高效、优质
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其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法律顾问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高效处理问题;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法律顾问的责任心,视企业法务为自己业务的重要部分,愿意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 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的伙伴或者对手,在进行合作或竞争时有所顾忌,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6.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您最高效的投资
有人担心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太高,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请得起员工就请得起法律顾问!”对私营中小企业,只要求按公司聘请一名员工的平均工资待遇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即可。对一个公司而言,多一名员工与少一名员工可能影响不大,而一旦聘请了律师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作用就大不一样了。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远远大于一名普通员工,甚至有可能仅仅因为一个合同在法律上把关得好,其带来的利益或挽回的损失就可能超过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在法律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一旦掉入他人合同的陷阱中,损失就大了。所以,投入少量的资金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这种投资是相当划算的。
二、法律顾问的作用
1. 预测作用
法律顾问是企业规划远景的好参谋,可帮助规划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预测行为的功效是使企业处于“有备无患”的良好处境。
2. 咨询作用
企业随时可以就所遇到的问题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和企业有某种亲缘关系,无形中形成一种信任感,能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来出谋划策。
3. 策划作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和临时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不同之处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保证胜诉。
4. 参与内部管理和合同审查等作用
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性文书,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的素质,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规范化。为企业审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发生。
5. 避让和代理作用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方面代理人,在企业遇到刁难和麻烦时,不仅能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能使企业负责人加以回避,从而由律师代理出面推档,并起着良好的制约作用。再如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以律师名义出面,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 威慑作用
人与人交往出现不同的态度,是由一方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引起的。律师是国家承认的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的“准司法人员”,因此,企业有了法律顾问,就会给对手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法律顾问可以以律师的名义出据律师函等,解决很多原本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