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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时间:1991-01-28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90民他字第53号

发布日期:1991-1-28

执行日期:1991-1-28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高级人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松琴去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松琴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自继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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