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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03-06-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民一他字第9号

发布日期:2003-6-19

执行日期:2003-6-19

湖北省高级人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应当作为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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