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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民一他字第9号
发布日期:2003-6-19
执行日期:2003-6-19
湖北省高级人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应当作为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