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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留守妇女多一点关爱

时间:2015-03-12
 

    在基层法庭,传统的婚姻家庭案件占一半左右。在乡镇农村,虽然这些年来随着外出打工机会的增加以及学历的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比以前提高了很多,但总体上还是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

    婚姻法对女性财产的保护是有相关规定的,但在农村,基本都是小夫妻与公婆一家人一起生活,常常是女同志养育孩子做家务,不太管家里的财务收支情况,而一旦真的遇到离婚,她们很难在财产上提供证据。而现在农村也有很多男性外出经商的情况,好多留守在家的妇女对丈夫的财产状况也了解不清。从某种程度上说,婚姻法的规定与传统民俗和传统心理还是有一定距离,因为大家不习惯或者不愿意把契约意识体现到婚姻关系当中。再加上我们现在的财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如果离婚一方出现转移财产、房产的行为,对于不接触社会的妇女来说,要提供家庭财产方面的证据就非常困难。

    河南一直在做关注“三留守”人员(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工作,他们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不管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都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受到侵犯。河南法院也一直在重点开展关注“三留守”人员的活动,结合法官驻村、包村、调查走访等形式给他们提供帮助,包括在办案中,为这些群体给予更多的指导等等。现在我们每个村里,都有一个标牌,上面写着联系法官的姓名、手机号,老百姓一旦遇到法律问题,都可以随时打电话咨询法官,法官也会每个月定期抽出几天时间到村里去,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做一些普法教育工作。在农村妇女中,我们还是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她们能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据此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一些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出现在我们法官面前的时候,往往是她们面临人生中的重大打击,甚至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的时候。几年前我遇到过一名农村妇女,生了一儿一女,丈夫长年外出挣钱,她就在家照顾老小、干农活儿。后来丈夫回来说要跟她离婚,她当时绝望地跟我说:“朱法官,要是离了,我真的只有出了门就跳河这条路了!”所以在办案中,我有个习惯,就是努力去帮助这些妇女树立起自立、自信、自尊的意识。我想,这甚至是比为她们挽回一些财产权益更为重要的事。

    在今年三八节到来之际,我也在此寄语广大女性同胞:要自立、自尊、自信、自强,活出属于自己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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