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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医医疗事故的法律界定

时间:2015-03-17
明确中医医疗事故法律界定对中医依法行医和加强中医医疗卫生法治建设与管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中医医疗事故的法律界定进行探讨,初步阐释了中医医疗事故的法律界定。

  中医医疗事故年220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9月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医具有特殊性,根据这条规定,我们认为:中医医疗事故,是指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特别是违反中医医疗卫生管理具有法律(广义上讲的)性质的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就医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就医者指有病就医的人和无病就医的人,有病就医的人为患者,下文就医者的意义与此相同。
  中医医患纠纷医患之间的纠纷既有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也有发生在与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疗过程之外的。基于这样的医患生活事实,医患纠纷可定义为: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及医疗过程之外而又与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定义内“医患”中的“医”指的是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等涉医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医务人员指“医”(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医士)、“药”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师)、“护”(包括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技”(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医院后勤人员。
  定义内“医患”中的“患”指的是患方,包括就医者本人、依法由就医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就医者法定监护人及就医者近亲属。本文所述“医患”中的“医”和“患”如没特别说明都指的是“医方”和“患方”,本文所述的“医方”和“患方”如没特别说明都指的是上述“医方”和“患方”的含义。根据医患纠纷的定义,中医医患纠纷可以定义为: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中的及中医医疗过程之外而又与中医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定义中表述的“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中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是中医医

疗医患纠纷(简称中医医疗纠纷);定义中指出的“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之外而又与中医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是中医非医疗医患纠纷(简称中医非医疗纠纷)。中医非医疗纠纷主要表现为中医医患双方中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在中医医疗过程以外而又与中医医疗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引发的纠纷,如侵犯名誉权纠纷、侵犯肖像权纠纷、侵犯知情同意权纠纷、侵犯隐私权纠纷、侵犯处分权纠纷、追索医疗费用纠纷、医用产品质量纠纷、遗体保存纠纷、妨碍医疗秩序纠纷等。
  中医医疗纠纷关于中医医疗纠纷的定义.法学界及医学界有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医医疗纠纷是指中医医疗系统中,医护人员与病员或家属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须经行政部门调解或法律部门裁决才有可能解决的医患纠葛。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上述定义已显得有些陈旧过时。我们给中医医疗纠纷下的定义是:中医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中的医患之间的关于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时,因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医患双方对承担违约责仟或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吴烨,谢鹏也有此观点一。在实践中。按有无医疗过失。
  中医医疗纠纷可分为有过失中医医疗纠纷和无过失中医医疗纠纷;按诉讼案由可分为中医医疗侵权纠纷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①有过失中医医疗纠纷是指在中医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由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给患方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存在分歧而引起的法律纠纷;②无过失中医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在中医医疗过程中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并非由中医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导致的,患方却认为中医医务人员有过失、要求医方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致发生的法律纠纷。③中医医疗侵权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中医医方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就医者人身损害及由此给患方带来的财产与精神损害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医医疗侵权纠纷可分为中医医疗事故纠纷和中医其它医疗侵权纠纷:中医医疗事故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中医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给患方造成的实际损害事件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如果属医疗事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医其它医疗侵权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中医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发生的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侵害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医其它医疗侵权又包括中医非医疗事故过失侵害和中医医疗故意侵害。④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履行、终止等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中医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偿还拖欠的医疗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和患者起诉要求中医医疗机构给付违约赔偿而发生的纠纷。
  中医医疗差错依据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91废止)第三条的规定,医疗差错是指“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情形,按此规定,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这样,就把一些因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就医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虽未达到就医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情形,但应当属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排除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之外,导致在医疗实践中将医疗过失行为人为地划分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和构成医疗过错的过失行为。这样的划分,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对于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不负法律责任的、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构成医疗差错的过失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反而可以得到民事赔偿的现象。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作了改进,将因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事故定为“医疗事故”,把构成“医疗差错”的致人身体损害的过失行为纳入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范围之内,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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