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的姚荣香是江西省上饶县人,15年前来浙江省温州市打工,后嫁给了方某,并育有4个子女。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荣香在温州市瓯海区发达鞋厂员工宿舍内,因丈夫方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姚荣香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前一天向姚荣香提出离婚并要求由姚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于是产生了杀害方某的想法。姚荣香遂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姚荣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姚荣香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姚荣香承认自己不堪家庭暴力,才杀了自己的丈夫。
该案在庭审中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出庭作证时说,姚荣香故意杀人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她在长期受虐、压抑情绪而产生绝望时,会暴发以死相拼的不良情绪,但不会对其他的对象产生伤害的行为。也就是说,暴发报复的念头和行为,有特定的对象,对社会的危害不具扩散性。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意见》第20条“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有关专家认为,此《意见》的出台,系当前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多之故,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
庭审后,该案经办人温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郑加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告人姚荣香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她的行为值得同情。引发其杀夫行为的直接原因是方某逼迫她离婚,在明知姚荣香没有经济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方某仍要求姚荣香离婚后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等。这表明方某不仅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要求结束婚姻,更是为了逼迫对方无条件顺从自己的意志。姚荣香委曲求全、多年忍让,最终心生怨恨,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方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可以对姚荣香从轻处罚。
同时,检察官认为,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不能盲目进行私力救济,司法机关也要妥善处理,不能让社会大众产生司法宽容、鼓励以暴制暴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