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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师,如何才能出彩?

时间: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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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律师制度中并无出庭律师一词,现实中我就是出庭律师,出庭律师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中,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香港律政剧中的出庭律师,出庭律师神采奕奕,口若悬河,无所不能。其实出庭律师在大陆就是诉讼律师,简而言之就是专门上法庭打官司的律师,主要工作就要出庭。完全有别于非诉讼律师,非诉讼律师只处理公司、法务、顾问事务,不上开庭。

此时,能够写就一篇关于出庭的文章,得益于自己多年的出庭庭审经历和学习体会。关于律师在法庭中如何才能出彩?是一个很少讨论学习的话题,律师并不关心,因为中国的庭审实在枯燥无味。我国现在实现的庭审模式不是绝对的对抗式,而是以法官为主的纠问式,并不是以当事人为中心,大量的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等等造成。民事案件中,大量只有法官律师到场,当事人本人也不到场,很多庭审30分钟就走完程序,不存在出彩的问题。大量的法官案件堆积如山,审理案件比较粗糙,并没有多少时间花在一个个案中,有时候法官看完证据对一个案件早已下判决,开庭就是走程序,何来出彩?!

下面具体谈谈律师如何才能出彩?

庭审出彩离不开准备,律师开庭前准备必须充足,准备好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这是最基本的,当法庭出示证据材料的时候,马上可以拿出来递交,不要出现慌张找材料的情形。记得有一次庭审,我是原告方代理律师,遇到对方律师空手来开庭。他解释说他刚从医院出来,来不及回律师事务所取材料。幸亏这次庭审他的委托人没有参与庭审,否则当事人绝对对律师开庭不满意。上法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竟空手上法庭。那次庭审对方律师因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复印件,当庭无法出示原件,说原件在当事人手中。造成庭审中断,法官对律师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因为对方当庭提供不了原件,我也坚决要求当庭提交,要求对原件质证。法官无奈只能要求对方律师两天内必须提交原件核对,这名律师还是一名50多岁的老律师,案件结果当然是对方败诉了。

律师开庭的准备,当然不只有这些,还涉及案情,一定要吃透案情,再简单的案件也要吃透案情,简单说就是你比你的委托人还要了解案情。要预计到法官在法庭中调查的重点,甚至会问到哪些问题,都完全清楚。并且在法官问到问题的第一时间,这些问题都是律师已经告诉了委托人答案的,随时能够接受法官的调查询问,不慌不忙,正面回答法官的一切问题。前段时间开庭,我带着当事人一起去云南玉溪澄江县人民法院提交案件证据材料。突然主审法官要求我回避要对我的当事人做一份庭前询问调查笔录。我坚决不同意,并且明确告诉主审法官,所有案件事实必须以法庭开庭调查查明的为准,不得绕开律师做庭前调查。这名主审法官竟然说:“你怎么知道我在法庭上会问什么问题?我答道:“你想问的问题都在我掌握中,我和我的当事人都可以给你正面作答。”就这样作罢,带着我的当事人离开法院。法官想叫保安也只能作罢!为了缓和一下与法官紧张的气氛。

随后,我就写了一份《当事人自我陈述》,让当事人签字。随后带着当事人再次走进法官办公室递交给他,等法官看完我交的自我陈述后,我问法官:“你还有什么不清楚的问题”,他说:“没有了,那就不做笔录了”。所以,我要求我以及学生一定要了解案情,比法官还要清楚,法官想知道的事情,你必须比法官早知道,并且知道的多。法官想问的一切问题必须知道,律师在法庭绝对不能出现说出诸如:“等与当事人核实一下再告诉法官”,这就是一位不深入了解案情的律师,不负责任,不吃透案情的律师。庭审随时会出现新情况,在面对这些新情况下是无法做出预案的,庭审一个核心关键事实存在不清楚的情形就面临败诉风险。

其实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了解案情是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庭审过程中,一般也会遇到法庭询问环节。这个环节不是每一个庭审都有,我的原则是只要对方当事人出庭,这个询问环节就少不了,我一定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一轮二轮询问。当然问的问题都是围绕案件本身进行,法庭询问的目的就是进一步了解案情,使案件朝着有利于我方发展。很多当事人没有接受过律师的训练,在接受我询问时,绝对会问的哑口无言。现在的民事案件,证人都要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的风险是很大的,就是无法掌握对方律师如何发问,自己应该如何回答。在我遇到的案件中,很多对方证人在法庭中都会被问得哑口无言和前后矛盾,证言证词不被采纳的也很多。法庭询问绝对是一门技术,但是我国的庭审不注重法庭询问,绝大多数律师也忽视法庭询问。法庭询问出来的事实就是当庭口供,直接会被采纳。针对很多无法取证或者取证有难度的案件,就要充分发挥庭审中法庭询问技巧,一定想办法让对方开口。只要开口就能够让他说出自己不想说的事实。当事人毕竟只是当事人,没有接受过法庭的训练,一辈子也许就遇到这么一场官司,经不起律师和法官的询问,前提是你有高超的询问技巧。

对于庭审的核心,举证、质证。这方面一般律师经验已经很足,知道各种证据如何质证,也基本形成了一定的模式。但是要学会整体质证,即对整个证据的意见,还要学会利用对方证据。在庭审中,我遇到一些律师质证,对起码的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都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这就是瞎质证,这样的质证毫无意义,法官对银行出具的证据真实性肯定是认可的。对方律师竟对真实性都不予认可。法官接连问对方律师:“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什么?”,对方律师竟达到:“当事人对这份证据无法核实”。这样的质证意见我遇到太多了,基本是抵赖,毫无意义的质证意见。所以有些案件的真实性不可否认的前提下,作为专业律师不要发表毫无专业性的意见,不要让法官把你跟当事人放在同一个层次上。因为法官对当事人的法律要求是零,法官都会把当事人当做法盲来看待。

在法庭辩论环节,有些法官水平高,在法庭调查完毕能够立刻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而有些法官不会归纳,直接开始法庭辩论,一般一轮就结束了,当你要发表第二轮的时候,法官会终止第二轮辩论要求律师几天内提交代理词。我所有的庭审,我以不提交代理词为骄傲为准则。因为法官要求你提交代理词完全是有可能说明法官庭审走神了,没有听清楚你的论点和论据,或者根本就没有听或者你逻辑混乱不知道律师在说什么,索性不听,叫律师开完庭提交书面意见。所以我在庭审中,经常遇到法官要求对方提交代理词而不要我提交的情形。事后跟一些法官朋友谈到要求律师提交代理词的问题,法官果然就是说要求律师提交代理词的原因是法官开庭时没有听清楚或者就没有听或者听不下去的结果。所以律师在庭审辩论阶段一定要把法官吸引过来,一定要让法官进入状态。别看三个法官正襟危坐在法庭上,他们绝大部分时间是走神了,除了主审法官,其他法官根本就是临时过来凑数的。所以在辩论阶段声音一定要洪亮,起码庭审中的法官、书记员听到,一定要说普通话,语速一定要和缓,语调要有波澜,可以说辩论就是一次法律演讲,适当性不让人产生反感的表演。当然辩论一定要围绕庭审的焦点问题进行,即使法官没有归纳庭审焦点,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作为代理律师也要主动归纳庭审焦点,围绕焦点发表辩论意见。辩论一定要有逻辑性,很多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总是重复质证意见和重复法庭调查的事实,这不是辩论,何来逻辑性?针对此种情况法官一般会打断一方辩论,就是因为律师重复发表质证意见和调查阶段的事实和不能围绕焦点辩论问题,这么多年我从来就没有被法官打断过发言,无愧于出庭律师称呼。我手中有一个案件,已经经历了两年。对方是一名刚出道的律师,两年来就围绕这么一个案件一二审,发回重审等等,已经开庭8次。对方律师两年竟然有了很大的长进。最后一次开完庭,我说:“你变化挺大的”,没有想到他说全部是跟我学的,我是他的标杆。后来他转所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现在尊称我为老师,只要我出庭,他都想办法去旁听。

最后陈述,在英美法系叫做结案陈词。在中国的法庭竟成为了下面两句话,原告就说:“请求法院支持我方所有诉讼请求”,被告就说:“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被告说完就庭审结束了。最后陈述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精彩最容易出彩的部分,在香港律政剧中,只要有法庭戏就离不开结案陈词部分。在中国的法庭竟演变成了上面两句经久不变的废话。这么多年来,我看到很多律师,特别是老律师们一直在重复着这两句废话,你说如何出彩?所以我的庭审绝对不会出现上述两句话,而是精心准备3分钟的结案陈词,大约500字。在做最后陈述的时候,我会提醒法官,我要做3分钟的最后陈述,因为法官也习惯了上面两句话,也认为最后陈述就是上面两句话了,所以特意提醒法官。太长法官禁止,怕说成了法庭辩论,太短等于没有说。我会将全案最后综合成大约500字的最终法律意见,希望法官采纳。

庭审的出彩就是要学习英美法系的庭审,其实在中国的法庭上,你完全做得到!庭审出彩绝对不是学中国老律师格式化毫无精彩可言的庭审!中国的老律师在法治的道路上摸着石头过河也就30年而已,绝大部分不是科班出身,大部分是半路出家,专业的少,杂家多。绝没有不尊重、贬损的意思,出庭律师出彩就要像西方几百上千年的律师学习,不因为政治、制度、价值观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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