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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道路养护中心原副主任王学峰受贿被判刑

时间:2015-03-21

  朝阳道路养护中心原副主任王学峰构成受贿罪 行贿人涉他案被抓将其举报

  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为立功,李某主动交代曾多次行贿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副主任王学峰。法晚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学峰有期徒刑6年,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半。

  行贿人 主动交代行贿 自首获轻判

  49岁的包工头王某是河北沧州人,在北京从事建筑业。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所、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先后承包了朝阳区小红门新村一期C区、B区的道路工程和雨污水管线安装工程。

  李某作为分包人,先后三次送给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副主任王学峰(原任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所副所长)总价值15.4万元的蓝岛大厦购物卡。

  李某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坦白交代行贿王学峰的事实。

  李某供述,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其先后以几个公司的名义与朝阳区市政管理所、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签订分包工程。

  2009年“十一”前后,他提出给王学峰一些购物卡表示感谢。王学峰称就办面值为二三千元的蓝岛大厦购物卡,这样可以给职工发福利。

  此前他也曾准备礼品要对王学峰表示感谢,但被其谢绝。

  朝阳法院认为,李某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朝阳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半。

  受贿人 自称部分款项给员工发了福利

  43岁的王学峰是北京市人,2007年12月,王学峰被任命为朝阳区市政管理所副所长。

  2009年12月,朝阳区市政管理所更名为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王学峰任副主任,主管对外承接工程及施工事项。

  检方指控,王学峰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所副所长、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副主任期间,将单位承包的小红门乡道路和雨污水等部分工程发包给李某,分三次收受李某给予的价值16万元的蓝岛大厦购物卡。

  2013年11月6日,王学峰被查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王学峰的亲属帮助退缴了9.9万元。

  在庭审中,王学峰辩称,他3次收受购物卡68张,总金额应为15.4万元,因其将绝大部分卡发放给职工,故其行为属于单位受贿。

  其辩护人提出,王学峰在尚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

  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主任周某证言显示,单位承接的市政工程分包给李某,是王学峰在班子会上提出的,大家都没意见。单位没有给职工发放过蓝岛大厦购物卡,王学峰也没有向其报告过从李某处收取蓝岛大厦购物卡的事情。

  检方出具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的多份证明材料,王学峰将蓝岛大厦购物卡中的一部分发放给了这些职工,总计金额5.5万元。

  王学峰在侦查阶段曾供述称,李某给其购物卡,称对其及朝阳道路养护中心的弟兄们表示感谢,让他给大家发点福利。在此期间,他并未将上述情况报告领导班子,而是将其中的二三十张购物卡分批发放给业务骨干。剩余的购物卡,有的给了其妻,有的自己留下了。

  法院判决 认罪且全部退赃 从轻处罚判6年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王学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在收受购物卡数量问题上,王学峰和李某各执一词,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对王学峰供述与李某证言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即认定购物卡为68张,将证据不足的6000元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对于有证据表明由王学峰发放给单位职工的5.5万元,因王学峰主观上并无个人受贿的犯罪故意,故可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

  鉴于王学峰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全部退赃,故从轻处罚,朝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学峰有期徒刑6年。(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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