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办案单位从犯罪嫌疑人洪绍禄的饮酒情况、逃逸行驶的沿途监控视频、现场证人证实其逃逸状况三方面重新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
金牛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洪绍禄酒后驾车,在交警将其挡下进行检查时,强行驾车逃逸,明知一名交警趴在其所驾车辆引擎盖上,仍驾车高速行驶,并以甩方向、“S”形行进方式欲强行将交警甩下车,其行为不仅给交警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同时也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以该罪名对其作出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