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46岁的男子终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19时许,被害人小樱(化名)在家中写完作业后,和弟弟到对门邻居刘某某家中玩电脑,奶奶把弟弟抱走后,小樱尚未回家,被告人刘某某见其没人,起了淫心,佯装教其玩电脑,最后将小樱抱到床上进行奸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小樱未满十四周岁的基础上,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并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周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