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
一.凡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财产损失在三万元以下、人员肢体轻微伤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或不愿按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必须立即报案,交通民警对现场采取摄像、拍照等方式取证后,迅速撤除现场,恢复正常交通,对事故按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双方可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事故损害赔偿提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由交通民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以下称《处理书》上签字确认;未达成协议的,在《处理书》上注明,分送当事人。
四.交通民警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处理书》,经当事人确认,具有证明事故事实,作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及保险赔偿证明的作用。
五.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后,需要办理保险赔付的,应在案发后48小时内,到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处理书》。
六.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应在领取《处理书》后48小时内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
七.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虽已达成协议但一方不履行的,经当事人提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可持《处理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八.交通民警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可不暂扣事故车辆,不滞留驾驶证、行驶证,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但本通告第九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而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径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
7.支干路不分的,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10.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11.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12.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13.逆向行驶的;
14.违章掉头的;
15.违章会车的;
16.违章超车的;
17.在机动车道违章停车的;
18.倒车、停车后滑行发生事故的;
1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0.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声部的;
21.自己碰撞固定物的;
22.机动车借道行驶发生事故的;
23.机动车在无信号灯的人行横肉道内发生事故的;
24.当事人一方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报废车辆、无号牌车辆等行为的。
十.对发生适用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及时撤除现场造成交通赤地千里塞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道路交通事故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