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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时间:2015-04-02
我等共同推选___________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

  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

  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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