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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和问责对象。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据湖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与之前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是新环保法实施以后,湖南从省级层面探索建立环保责任体系的重要探索。(记者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