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

时间:2015-04-08
收养人在收养子女时,需要向收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抚养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身体健康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