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抚养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身体健康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