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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报酬权和休息权是和谐劳动关系之要

时间:2015-04-10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要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出台《意见》旨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意见》被称为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重大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和谐与否,首要体现在职工取得劳动报酬权和休息权两项基本权益保障是否有力、到位。正因此,《意见》在提出依法保障职工上述四项基本权益时,将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两项权利放在了“最前面”。现实是,这两项权利保障还有不小差距。 

 先说工资。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后来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运用刑法打击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劳动收入。几年来,打击欠薪行为成效明显,但欠薪行为并没有绝迹,每到年关,“跳楼”等各种讨薪事件多发。 

 再说休息。这几天,媒体报道的36岁IT男张斌坐在马桶上猝死悲剧引发关注。3月24日一早他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据称他死前一天对妈妈说太累,当日凌晨1点还在发工作邮件。正常休息难,休假就更难。一项调查表明,我国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只有50%左右。黄金周存废之所以争议多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职工通过黄金周休息来弥补带薪休假难的愿望。 

 权利保障不到位,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欠缺。我国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多部法律法规,对职工权益起到制度性保护作用,但问题是制度执行难、权利落地难。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实行带薪年假,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很多地方不过是“纸上权利”。正如人们所说,“纸上权利很丰满,现实权利很骨感”。 

 症结何在?用工单位不遵守法律、劳动者腰板不硬是一方面,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各级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应把劳动监察的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单位;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拖欠工资、强迫加班等行为上。对屡查不改的依法严惩,让不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同时,还应创新监察执法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治,切实把劳动者“纸上权利”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用法治的力量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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