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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多人死伤

时间:2015-04-13
本报亳州4月9日电  今天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越野车连环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支岩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晚l0时许,被告人支岩岩酒后驾驶一越野车沿亳州市区新华路向南行驶至灵津渡大桥南端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宋某、陈某撞倒,并横向穿过双向快车道,撞向沿街门面停下,后不顾阻拦沿和平路向西逃逸。行至涡阳路与曙光路交叉路口南侧时,支岩岩驾车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李某,又向南拐入涡阳路,行至古兰斋饭店南侧路段时,先后撞倒驾驶摩托车的邢某、骑电动自行车的邢某及步行的李某、单素玲、任洪恩等被害人,并在被害人任洪恩趴在汽车前盖上、邢某的电动车拖挂在汽车底盘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向南逃逸。因车辆撞击路边障碍,被害人任洪恩从车前盖滑落,支岩岩继续驾车逃逸。途经人民路与涡阳路的交叉路口时,底盘所挂的电动车被甩掉,后支岩岩向西又向南驶入汤王大道至文帝西路洪庄其客户房某家,将所驾车辆停放后继续逃逸。其酒驾行为致7人受到伤害,其中被害人任洪恩当场死亡,单素玲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人经鉴定,一人为重伤二级,两人为轻伤一级,一人为轻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次日15时许,被告人支岩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支岩岩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支岩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朱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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