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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5-04-20
陈科峰

 最终批捕与否,尚等检察院依法裁决。然而,事件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已经形成事实的“违法收养”该如何处置?而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现象的约束、处罚是否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空白”?

 从消息中我们了解到一个很重要的细节——“2013年6月,李某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也就是说,李某与被虐男童之间的“母子关系”其实并不成立,李某收养来自自己表姐妹家庭的“养子”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面对这一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何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相关部门去干预、追究。放开当下是否对李某批捕的问题不谈,有关部门对这种已经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关系”后续又将如何处置?让人遗憾的是,翻遍收养法,对于“非法收养”行为,我们没有找到相关的处罚依据。

 那么问题就来了,继是否批捕李某之后,相关部门不得不再次面对一个尴尬现实——是默许这种非法收养关系的继续,还是本着“违法必究”原则解除其收养关系?

 众口一词谴责李某的粗暴教育方式纵然没错,人们基于李某声泪俱下、情真意切的致歉对其表现出宽容亦可理解。而在这一切的背后,还有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面对,那就是对于业已形成事实的违法收养关系如何处置。笔者以为,收养法是规范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不能仅对“怎样做合法”作原则性、粗线条约定,更须对“如果违反怎么办”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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