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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5-0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有两大亮点:一是精神暴力被明确列入家庭暴力定义;二是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纳入家暴范围。但是从保护对象的类型和人员范围来看,该定义和现实情况还存有差距。
    从平时接触的案例和接受的法律咨询来看,至少有一半以上都存在经济控制和性暴力。第一,妇女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在现实当中,仍有很多女性是靠配偶得到经济生活来源,男性对女性的基本生活需要如食物、住房等方面进行控制和封锁,使女性在经济上处于一种依附状态,丧失应有的、起码的家庭地位。第二,性暴力现象(如男性在女性月经期间强行与其同房等暴力行为)在实践中非常严重。一般来说,严重的家暴都会伴随性暴力,性暴力主要有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明显特点,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取证较为困难。建议将经济控制和性暴力都纳入到家暴定义中。
    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暴范围,但是现在婚前的恋爱、同居行为,离婚后因财产、抚养权出现纠纷而导致的暴力行为非常普遍。虽然同居和前配偶在我国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是他们相互间的情感纠葛与家庭成员类似,应当得到类似家庭成员的保护,应当将同居、恋爱、前配偶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纳入到家暴定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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