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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知识问答(二)

时间:2015-05-18
1、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效力如何?

无因管理足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公民人身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第98-103条规定,主要包括:(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二)公民的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三)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四)公民的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五)公民的荣誉权。禁上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六)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足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来源 科右中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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