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友某自1999年至2014年12月任临清市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致某自1993年至2014年12月任该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二被告人通过共同商议,于2011年至2013年,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临清市某村小麦种植面积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被告人张友某名下小麦种植面积121亩,共计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12487 . 33元,由被告人张友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友某退交全部赃款,已上缴国库。(记者孟凡萧通讯员王希玉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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