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5-5
执行日期:1993-5-5
吉林省高级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运行中的电力变压器属高压范畴,对“作业”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安装、架线等施工作业,只要电力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即应视为作业。曹豪哲系无行为能力人,损害不是由其故意造成的,所以延边电业局应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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