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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

时间:1985-12-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5民他字第38号

发布日期:1985-12-30

执行日期:1985-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刘秦勤、邓西民:

  来信收到。你们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根据我国 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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