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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时间:2007-05-24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发布日期:2007-5-24

执行日期:2007-7-1

生效日期:1900-1-1

  (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 等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专院校、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

  大专院校、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为中小企业培训人员的,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小企业人才引进、人才使用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服务。

  中小企业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保障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在与中小企业交易中附加不平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侵犯、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合法财产;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四)强迫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评先、达标和培训;

  (五)强迫中小企业订购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或者做广告等;

  (六)强迫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购买有价证券;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公平竞争,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用工、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由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

  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拆、举报,不受理或者不调查处理的;

  (三)设立垄断服务或强行服务的机构或通过中介组织变相收费的;

  (四)要求中小企业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五)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中小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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