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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5-11-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5民他字第35号

发布日期:1985-11-21

执行日期:1985-11-21

生效日期:1900-1-1

陕西省高级人 (试行)》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应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陕西省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对三元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如因故不能完成,应及时函告说明原因。坝桥区和三元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不对的,应注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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