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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1990]民他字第48号
发布日期:1991-5-31
执行日期:1991-5-31
贵州省高级人 》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规定,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