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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1985-09-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9-11

执行日期:1985-9-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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