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1-03-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函[1991]28号

发布日期:1991-3-18

执行日期:1991-3-18


江苏省高级人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