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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函[1991]28号
发布日期:1991-3-18
执行日期:1991-3-18
江苏省高级人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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