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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8-05-09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5-9

执行日期:2008-5-9

生效日期:1900-1-1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 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

  (三)监管关注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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