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凌晨2时4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浦东新区S20高速公路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后侧被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正面相撞。二人下车查看情况时,均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随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式油罐车,搭载被害人沈某,同向行驶至此,因疏于观察,车辆正面与停放的重型厢式货车车尾相撞,厢式货车前冲,撞击被害人李某、被告人王某及右侧路边防护栏,造成被害人李某、王某某、沈某死亡,车辆等物损严重。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王某拨打110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以自己需去医院治疗为由逃离现场。王某后至非法诊所采用注射、服用葡萄糖液等手段毁灭隐匿其酒驾的事实。案发后近30小时,王某才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11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