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法院受理范围无规定
案例:王某起诉自己以前所在公司,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自己缴纳社保。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律依据: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无期限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误区三: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案例:李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0年11月因工伤回家治疗休养,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等,直至2012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李某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律依据: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误区四: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案例: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于离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亦未就其未休带薪年假,亦未享受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
误区五: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
案例:谢某系某商业公司销售部经理,与该公司签订有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履行期间谢某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方可。2011年7月25日,谢某向该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在公司尚未批准且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谢某于次日即不来上班,并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后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谢某赔偿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中,谢某称其作为劳动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劳动法并无强制劳动的规定,故其无需向公司赔偿任何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谢某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