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1日,钟某在东方红学校工作并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工作两年来,该校没有依法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钟某每月工资2000元,每周工作时间5天半共23节课。该校没有制作工资单,钟某每月都是签名领工资。2015年7月1日,东方红学校口头辞退了钟某,且没有提前通知。因劳动纠纷,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红学校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在东方红学校工作两年多并受其管理,从事该校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钟某主张东方红学校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二倍工资的主张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钟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凤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