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泸市府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泸州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障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商贸酒类地理标志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