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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看:林志颖PS他人照片发微博,遭起诉赔偿110万!

时间:2017-02-20
 

据报道,近日林志颖因为一张四年前PS的照片被摄影师起诉,在2013年8月,林志颖在微博中为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系篡改后的《中华男儿》作品,林志颖将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自己的头像,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并配上误导性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

 

 

原告朱庆福诉称,其是知名摄影师、第十八界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获得者、美国洛城摄影学会荣誉学会士、福建青年摄影协会博学会士、福建青年摄影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福建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有众多作品在国内外影展影赛中入选并获奖,也在各大报刊杂志中发布大量摄影作品。

 

原图《中华男儿》

 

其于1992年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展现了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充分反映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该作品于1997年香港回归的历史年份,从3.5万余幅作品中脱颖而出获得第十八界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该作品在百度图片、新浪网、优酷网、凤凰网、等网站中均有刊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认为,林志颖的行为致使该作品被严重娱乐化、作品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与作者透过原作品想要表达的民族气节、民族精神的严肃主体背道而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110万元。

 

林志颖道歉

 

对此在2月16日下午林志颖在微博做出了回应,他发文表示图片被PS后觉得很有趣就发了微博跟大家分享,未意识到照片是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这是身为公众人物的疏忽,在此承认错误,他还表示尊重法律,此事已交由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自己也会谨言慎行,多做思量,并感谢各方的监督。

 

关于侵权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怎样认定侵犯了著作权?

 

结合本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版权和与版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那么林志颖这次案件中所说的处罚金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 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版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 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

 

首先林志颖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影响甚大,再者摄影师的这个作品是有获得第十八界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且该作品展现了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充分反映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这么一来,处罚金也不能跟一般的案件相比了,当然林志颖也发微博回应是无心之举,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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