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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通知

时间:2000-03-3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3-30

执行日期:2000-3-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这是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颁布以来,针对台湾同胞投资制定的一部重要的配套性 ,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领导为台商排忧解难、解决实施问题的典型事例。通过宣传学习,营造一个领导重视、部门关心、群众支持,并自觉贯彻落实涉台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有法必依,依法行政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要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要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做到司法公正。要认真搞好“一站式”服务和坚持台资企业收费实行“明白卡”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乱检查等干扰台资企业正常经营的各种非法行为。要继续贯彻“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积极鼓励台胞投资四川,参与西部大开发。要尽力为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为台胞在川的生活、学习、医疗等提供方便。工商、质监、税务、银行、外经贸、公安、司法、交通、教育、对台等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台商在川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级台办要充分履行组织、管理、协调、指导的职能,努力做好对台经济工作。

  (三)建立健全台商投诉机构,认真处理台商投诉案件。解决好台商投诉问题,是保护台商合法权益最直接、最现实的体现,对于做好对台经济工作至关重要。台资企业较集中的市、地、州要建立健全台商投诉机构,认真受理台商投诉案件,解决台商投诉无门的问题。省台商投诉中心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成都、绵阳、德阳、乐山、资阳、眉山、自贡、宜宾、泸州等市地均应按省上的模式建立台商投诉机构,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有一位政府领导具体分管,以加强领导。对于各类投诉案件,要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四)深入调查研究,建立联系台资企业制度,为台商排忧解难。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台资企业,调查研究,为台商排忧解难。各级台办及有关部门要与台资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分别选择一些台资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经常性地走访,深入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倾听台商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会等,为台资企业协调各种关系,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领导,努力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对“吃拿卡要”和“三乱”现象认真进行清理。对侵害台商合法权益的,要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省上将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市地贯彻落实《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年底前,要将贯彻执行《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台办,由省台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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