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基函[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1-12
执行日期:1999-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 效力的问题,为此,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原配偶是大陆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