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

时间:1999-01-12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基函[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1-12

执行日期:1999-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 效力的问题,为此,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原配偶是大陆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