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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失效]

时间:1997-09-07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9-7

执行日期:1997-9-7

生效日期:2003-9-26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 》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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