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18
执行日期:1997-1-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 资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五章 投诉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自治区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 》的规定要求赔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