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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时间:1997-01-18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18

执行日期:1997-1-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 资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五章 投诉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自治区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 》的规定要求赔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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