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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失效]

时间:1991-03-23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发布日期:1991-3-23

执行日期:1991-3-23

生效日期:2001-12-30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和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有关 律、法规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七条 政府依法保护台胞投资企业和台胞个人的合法权益。投资台胞除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和交纳有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或台胞摊派、勒索,对乱摊派和弄权勒索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明,将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八条 各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胞投资的联络、接待、咨询服务。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胞投资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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