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7-3
执行日期:1990-7-3
生效日期:200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三章 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不同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处分,应认真查明事实,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并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开除职工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劳动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