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时间:1990-07-03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7-3

执行日期:1990-7-3

生效日期:200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三章  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不同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处分,应认真查明事实,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并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开除职工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劳动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