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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7-08-23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文  号:建综[2007]207号

发布日期:2007-8-23

执行日期:2007-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台港澳司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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