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
文 号:兴府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2006-4-17
执行日期:2006-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方案》经2006年4月3日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兴国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源头防腐治腐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强化财政财务收支监督,创新理财方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 律责任。
(1)擅自设立银行账户,隐瞒、转移资金的;
(2)截留、挪用、坐支各项收入的;
(3)单位和个人无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刁难、诋毁和人身伤害,影响恶劣的。
2、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中心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操作中徇私舞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纪违法的收支,不向中心负责人或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伪造、非法涂改会计资料,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和装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程序;随意增加、删除、改动数据库文件,造成数据丢失,无法弥补的;
(4)相关责任人对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