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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排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作为城市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时间:2008-07-18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文  号:陕价基办发〔2008〕9号

发布日期:2008-7-18

执行日期:2008-7-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及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使用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856.65万元作为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的省级配套资金。现将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如下:

  一、共安排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856.65万元。其中,西安市587万元,榆林市76.55万元,延安市51.6万元,宝鸡市194.4万元,咸阳市228.8万元,铜川市74.5万元,渭南市236.5万元,汉中市129.6万元,安康市89.6万元,商洛市54.3万元,杨凌示范区18.7万元;蓝田县27.6万元,太白县0.6万元,永寿县5.5万元,大荔县27.7万元,黄龙县1.3万元,延长县3.3万元,佳县1万元,定边县26.6万元,宁陕县1.9万元,岚皋县2.3万元,镇安县13.5万元,丹凤县3.8万元。

  二、该项资金应专项用于出租车油价补贴的支出,各地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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